关于报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的函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报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的通知》收悉。我局按照相关要求,成立了档案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大档案依法行政力度,日前,我局正式成立档案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11人组成,委员由档案部门中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以及大学院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日常工作。复议委员会将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件件有落实”。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扩大了档案复议工作的社会参与面,对于推进程序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附件:1.365bet中文官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365bet中文官网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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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6日
附件1
365bet中文官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 齐秀娟 365bet中文官网局长
副主任 那耀文 365bet中文官网副局长
付 杰 365bet中文官网副局长
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丹菊 365bet中文官网教宣法制处处长
田 明 365bet中文官网教宣法制处副处长
孙 洋 黑龙江省法制办省直案件审理处副主任科员
曲雪峰 哈尔滨市档案局局长
李岩芝 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俊君 365bet中文官网教宣法制处主任科员
赵冬梅 365bet中文官网教宣法制处主任科员
魏建国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博士后 教授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那耀文
办公室副主任:王丹菊
工作人员:田 明
赵冬梅
张俊君
附件2
365bet中文官网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365bet中文官网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省档案局集中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档案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档案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法制处专职法制人员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由省档案局聘任,任期二年,省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法制处合署办公,主任由主管档案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法制处处长担任。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送交的立案审查意见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立案通知书等进行办理,并指派专人参加案件的审查工作。
(二)对依法向省档案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立案审查和决定受理。
(三)审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五)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案件会议,并印发案件有关材料。
(六)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工作。
(七)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的落实。
(九)起草、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省档案局行政复议机构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客观、公正地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决定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坚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的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加盖省档案局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案件主审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立案审批文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提出答复通知书上加盖省档案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送达被申请人。
第八条 被申请人接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由三名行政复议专职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审查案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应当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必要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邀请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审查。
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延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实体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案件审查合议后,案件主审人员应当在三日内起草结案审议报告及行政复议结案文书,经主管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后,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认为案情简单,无需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案件,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结案审批文书和行政复议结案文书,经主管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批后,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将行政复议结案文书加盖省档案局公章,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报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加盖省档案局公章后送达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案件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案件会议召开前三天,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从委员中拟选五至九人(单数)参加会议,具体参加会议的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确定。确定参加会议的委员情况不得对外公布。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电传给参加会议的委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准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提前二天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应当列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列席人员不按期参加会议,不影响会议的正常召开。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全面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当事人情况,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采信证据情况,适用依据情况,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等。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人员询问案件的相关问题。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议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五)主持人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发行政复议文书。
第十八条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九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议、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决定会议记录和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笔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档案局按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二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正、副卷分别由省档案局办公室、省档案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省档案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决定案件发生的费用由省档案局从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特邀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的专家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半天费用500元,省档案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案件审议、决定不得领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