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县内未利用地整备要领
双城县公署
1939年(康德6年)8月
第一、方针
随着政府之未利用地整备方针,为期县境内土地综合开发及开拓政策之圆满,遂行将未利用地整备之。
第二、要领
一、整备主体
未利用地之整备,于产业部大臣及省长指导监督之下,由县长施行之。
二、整备审议机关
为期未利用土地整备之顺利完成,而设立“双城县未利用地整备协议会”。该会对于未利用地整备实施之重要事项与各相关人协商之,以希民意之畅达。
三、整备地
整备地虽以未利用地为原则,然于土地开发上有必要时,也可行即利用地之整备。
即利用地之整备如有必要时概依下列情况。
1.介于未利用地内之小面积即利用地,认为对于未利用土地开发上有必要之地域。
2.水害地带、碱性地带及其他湿地等即利用地,认为对于改良上耗资巨大或需要特殊技术之地域。
对于即利用地极少之地区内,为期整理事务这简单且迅速起见,例如以一个地区为单位统一整理时,地照整理后,得将该地地照返还于现耕种者。
四、浮多地的处置
对于浮多荒地按照地照面积整理之,对于浮多二荒地,因无住地带设定或集团部落建设等,由县之必要而化成二荒者(但限于三农年未满者)按照实在面积整理之。
五、整备事务实施要点
整备事务之实施由县长承担之,在产业部大臣及省长之指导监督并由有关机关协力之下施行之。
1.双城县未利用地整备协会
双城县未利用地整备协会创立。该协会由政府、省、各有关机关及相关村长、当地有势力者(包括大地主)组成。召开《双城县未利用地整备协会》,将整备之宗旨充分领会,同时,对于整备地域及地价并其他进行充分协商,以期实现整备之公正可靠。
2.地价之决定
协议会工作完成后,县长按照地目等级迅速将地价决定并公示之。
3.整备事务之实施时,以县职员为主体在有关机关的参加协助之下,对于地主及原住民力行要旨之普及,将整备及原住民之处理等方针使其彻底理解之。
4.地照收集
县长迅速以报纸公告及布告等方法,使其在一定期间内提出地照。之后进行提出地照之受理、保管,同时,县长使土地所有者将卖出地按地目类别与面积申告之。
5.地照之审查
对于受理之地照县长与地籍整理局及其他各有关机关紧密联络之后,实施地照之审查,制作土地权利者名簿。
6.地目等级查定
土地按照地目类别设定等级,地照审查完了后,将相关资料作参考之,当地调查后,再查定地目等级并公示之。
7.订立契约
县长在地照审查后,迅速与确认土地权利人签订权利转移契约。
8.土价支付(发放地价)
地价于预定之支付日期及地点由县长支付。
9.善后处理
关于规定期间内没有提交地照者或权利人不明地之地价,其地价款金额巨大由县代为保管,待其提出地照后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