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特别移民用地议定书
1933年( 大同2年)3月28日
一、方针
第一条 用地应尽可能集中于一处。
第二条 不威胁满洲人的生活。
第三条 主要选定未利用地。
二、区划
第四条 永丰镇东门外的孟家岗为基点。
第五条 从基点至西南约3000米的高地,向东沿山脊至青山嘴。从基点至正西的铁岭河,向北沿河至孟家岗北沟山坎,向东沿山脊至七星碾子。但是,在森林地带分割出一般民用材开放区域。
第六条 向阳山附近拟作为水田区划。
三、同地内现住民的处置
第七条 私有地由屯垦军收买。
第八条 代换耕地为向阳山及八虎力河岸地区。
第九条 对移居者另设委员进行指导辅助。
第十条 对希望在此用地内居住者,准许耕种现耕地的一半。但决定耕种地及耕种时间,应得到屯垦队长承认。
屯垦队长 市川益平
桦川县长 唐纯礼
地方民代表 孙德增
屯垦队顾问 东宫铁男
以上于现地议定后成文,并制成4份,人手一份。
书记 付璋
于永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