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
关东军参谋长
1936年(昭和11年)11月1日
方针
一、日本人移民用地的整备,原则上应采取尽速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有效方法。必要时,还可采取依法保留等适当方法,以便确保移民用地。
二、移民用地的取得,要求做到迅速而确实,价格低廉。
三、移民用地的整备,要注意避免给原住民以不良影响。
四、移民用地的整备,要采取适当措施,尽力不影响其他地区特需土地开发的进展。
要领
一、移民用地决定方法
满洲国政府按照下列顺序决定移民用地:
(一)移民用地区域的决定(一个月以内)。
(二)调查及取得次序的决定(一个月以内)。
(三)土地调查(一年以内)。
(四)移民用地的决定(随着调查的进展逐个决定)。
二、移民用地取得方法
(一)移民用地的取得,按既定计划次序以一年100万町步,10年1 000万町步(包括满拓现有土地100万町步在内)为目标。
(二)移民用地的收买,在满洲国政府的斡旋下,由满拓负责之。
(三)国有土地及满洲国政府无偿取得的土地(即虽属于私有权土地,但所有者不明,经一定时期公告催认,仍然无人认领,现已变为无所有权者的土地),必要时以适当价格转让给满拓。
三、资金筹措方法
(一)本计划执行的同时,还要求满拓采取增资或通过其他方法充实资金。
(二)移民用地的取得和移民营农资金等实施日本人移民计划所必需之资金,要依靠满拓的增资及社债发行来充实。
(三)目前暂定满拓的增资额为5000万元,由日满两国分别出资。
(四)除了修订满拓社债发行限额外,必要时,日满两国政府要对满拓社债提出保证。
(五)必要时,日满两国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借款会其他方法,对所需资金加以筹措和安排。
四、 移民用地管理方法
(一)对已定为移民用的土地,应从速设立开垦许可制,不再承认新迁入者。同时,要考虑避免地价上涨。通过采取禁止转让及其他方法,以确保计划顺利完成。
(二)移民迁入区域的移民用国有地及已收买地,原则上委托所在县、旗当局,用适当的方法管理之。
处置
一、土地取得需要支付地价或补偿时,要从速按不同土地种类决定土地评价标准。
二、土地收买要通过一定时间内的通告以及其他适当方法。求得本人出示地券,进行审查其真假与否,以最后确定土地所有者。但当发生土地所有权纠纷时,可按土地审定法之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审定。
三、如在土地取得区域内存有住房或其他设施时,可在其迁移之前补偿搬迁费用。
四、在土地取得之际,有现耕者时,可考虑日本内地人迁入日期,提出有附带条件的短期更改佃种契约,让其继续耕种。如要求更换土地,可采取换地有偿分给或换地佃种等方法。有关换地佃种,应依上述标准适当考虑佃租。
五、为有关土地评价和其他有关土地取得等事项的审议与斡旋,国务院设立拓垦地整备委员会,在各省、县、旗设立分会、支会。
六、满洲国政府应负担满拓资金筹措,可用国债形式实现。为便于本利偿还,可采取特权免税的整理并新增加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