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馆是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黑龙江省永久保管档案资料的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为维护黑龙江地区的历史真实面貌,丰富馆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馆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散存在社会上反映黑龙江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1、反映黑龙江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所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2、反映黑龙江地区近现代工业、农业、商业、金融、手工业等各个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3、反映黑龙江地区各历史时期的民族、宗教、文化教育、民俗民风、地域地貌、风土人情、名胜古迹、城乡建设等情况的档案资料;
4、各个历史时期黑龙江籍或在黑龙江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档案资料。包括自传、日记、信函、回忆录及录音、录像、照片、笔记、著作及手稿、证件、奖章、谱牒、年表、字画及其它有关资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我省各级革命组织和各级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6、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省视察和参加重要活动形成的或与我省有关的讲话、信函、指示、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7、黑龙江地区清代、民国、日伪等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的机构、政党、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
8、“文革”时期本省各级群众组织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小报、照片、像章、徽标、印章、漫画等;
9、历任黑龙江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信函、讲话、题词、论文、著作、证书、笔记、录音、录像等资料;
10、其他反映黑龙江地区历史发展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办法
经省档案局(馆)专家认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征集:
1、捐赠:对捐赠档案资料者,本馆将颁发捐赠证书,并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给予奖励。
2、寄存:如不愿捐赠,本馆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档案所有权归寄存者所有,寄存期间,省档案馆负责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3、交换:交换档案资料的复制件或原件。
4、收购或征购:对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个人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或征购。
本馆收购、征购、交换或向本馆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并对其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黑龙江省档案馆接收征集处
联系人:刘 伟 季 健
联系电话:0451-8770184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8号
邮政编码: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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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